概要:香港作为中国的尤其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权。与中国有所不同,香港不是国际气候变化协议的缔约方。
虽然中国宣告巴黎协议和其他气候变化协议的效力及于香港,但中国大陆的涉及实行措施实质上并不限于于香港。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香港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并未获得大力地位,其也并未明白自身的独有优势而积极参与减慢气候变化的区域与国际合作。
然而,最少从香港特区政府最近的行动来看,其在减慢气候变化方面展现出出有了更加大的兴趣。2017年1月,香港通过了《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30+》,这实质上是对减慢气候变化的区域性贡献。
关键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30+;区域减慢气候变化行动非国家主体一、章节中国早已沦为应付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尤为明显的参与者之一。相比之下,国际谈判往往忽视了一些非国家实体的类似情况,比如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际公约和他们的缔约方大会一般都理所当然地指出,每个缔约方对应一个政府对其领土和人口的专属管辖权。却是,这是一个广泛的国际法原则,条约的缔约方“不得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为不遵守条约的理由”。按照“国家在应付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的主权原则”,每个国家自行决定如何协商其各个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并有时通过向区域性实体分配目标,以构建减轻气候变化的国家允诺。
然而,中国否认香港特区政府拥有高度自治权的同时,上述原则未获得很好的实施。因为香港不是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的缔约方,它不必要在任何条约义务下采取任何减慢气候变化的措施。此外,就在这方面的合作模式而言,香港与内地或许没达成协议任何月协议。
因此,就减慢气候变化的行动而言,香港游移在两个适用范围之间:国际法范畴——作为主权国家的一部分必要被国际条约义务的限于所涵括,与行政法范畴——国家政策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分级实行。根据中国向UNFCCC/巴黎协议议程递交的《中国国家自律贡献》,香港在其中未被牵涉到。
虽然香港可以设法实行国家自律贡献中的一些总体目标(比如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30年左右超过峰值),但这些也许无法体现其在执着更高目标上的能力。《中国国家自律贡献》的其它目标,比如希望不断扩大森林覆盖率、推展水电,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碳排放交易制度,也许都会因为其规模、发展或者其他类似情形而无法只能地在香港实施。
很显著,中国的国家自律贡献是为在大陆而非为在香港实行所设计。香港特区政府早已意识到了其遵守气候变化国际条约的义务,并且早已采行了一些减慢气候变化的措施,本文将明确不予解释。但是目前,在应付气候变化上,香港仍未分担起与其作为低收益金融中心相匹配的区域性引领角色。
总的来说,其虽紧跟其他国家而行动但仍未企图充分发挥任何形式的引领起到。本文描写了两种互相强化的忽略:国际气候谈判对香港等自治权地区实体的忽略;以及对香港特区政府减慢气候变化更高目标的忽略。
同时这也阐述了地方政府错失利用其作为西方世界前沿的经济、金融、技术、教育、文化与交通中心的杠杆作用,在世界仅次于的经济体中提倡和增进减慢气候变化的问题。这里还谈到一个更加大力的方面:也即国际气候变化协议对民间社会的组织、媒体和外国合作伙伴的间接有益影响,以及他们对政治领导人实行的道德敦促。
虽然香港特区政府没尽其所能地推展减慢气候变化,但其早已制订涉及的管理框架,并在根本性基础设施投资中考虑到气候变化,尽管没必要的条约义务拒绝其采取行动。第二节中,本文通过详尽讲解香港在巴黎协议之前和之后的国际气候变化合作中谨小慎微的参予,阐述了香港的类似地位。
第三节则呈现出了2007年前,香港对减轻气候变化的态度比较消极被动。第四节辩论了在接下来的几年内,到2015年前,香港特区政府逐步减慢气候变化的意识。第五节探究《巴黎协议》在该尤其行政区的限于。
文章最后辩论了香港在未来可以充分发挥的起到,要么通过强化与中国大陆的合作,要么通过更加必要地参予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香港因经济繁荣而享有盛名。
尽管收益差距相当大且近年来经济增长速度上升,但该地区依然是一个强劲的区域与全球金融和经济中心。香港的人均经济生产量相等于许多发达国家水平。服务业占该地区经济生产量的90%以上。
香港座落在与中国内地极大市场北邻的区位上,增进了其作为一个商业友好关系型区域的发展。其经济影响力不仅对其温室气体废气有深远影响,对增进减慢气候变化也具备潜在起到。2012年,除去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更改与森林(LULUCF),香港地区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当于43.167百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到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比例严重不足0.1%。[15]该排放量相等于一些小型发达国家,如挪威或着斯洛伐克的废气水平。
(2016年香港人口为734万,人口少于挪威以及斯洛伐克。)而同年其人均排放量为5.9吨二氧化碳,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且除五个国家外,高于所有附件一国家。与能源涉及的废气占到香港温室气体排放量的90%;其次是废物(5%)和工业过程废气(4%);农业只贡献了大于的份额。
电力生产占到到整体排放量的三分之二,而交通占到到六分之一。孤立无援地看,香港的人均排放量意味著对该地区通过管理给全球废气掌控作出贡献的大力认同。因此,可以说道,尽管香港经济蓬勃发展,但它也早已需要掌控其对全球气候系统的影响。然而,这样的评价没能考虑到香港的具体情况。
正如有学者在1999年认为的那样,香港比较较低的人均排放量主要是由“人口密度大、人均工作和居住于空间严重不足、短途通勤和小规模工业和农业”等社会条件导致的。另一个因素是该地区对温室气体密集型活动的反感倚赖。作为服务型经济,香港倚赖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的进口,这些产品的生产又与大量的温室气体废气有关。
例如,在香港用于的淡水大部分来自中国大陆广东省的东江,通过一条83公里宽的运河和水泵系统运送,造成了该地区以外的大量能源消耗。除此之外,香港享有不具备区域和全球战略重要性的港口和机场。
国际航空和燃油燃料的涉及废气不还包括在其(或中国的)废气总量中。(这合乎IPCC《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表格指南》。)某种程度,在香港和中国大陆之间的“区域”运输中用于燃料的废气几乎算入到中国大陆而非香港的温室气体表格中。
在香港销售的国际和区域性运输的航空燃油相等于4008万吨二氧化碳(闻表格1),完全等同于所透露的同年香港温室气体废气总量(432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如何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几乎归咎于一个地区并非香港所独特的问题,但鉴于香港的狭小地域和对域外活动的反感倚赖,该问题变得尤为重要。温室气体表格的狭义地域基础并不考虑到那些再次发生在香港特区外,但对居民福利至关重要的许多活动。
这不仅引起了伦理问题,也引起了现实问题。忽略香港因其生产生活而产生的温室气体域外废气,是为了减低香港的排放量职责,以及特区政府在通过适用法律和地区政策以增加辖区外温室气体废气上的职责。
在比较国际中立的背景下,香港因其历史原因、独有的地位使它延期或增加了应付气候变化的行动。1997年7月1日前,香港仍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英国保有着对该区域国际关系的管辖权。英国于1993年12月8日批准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全称“《框架公约》”),但其未将《框架公约》限于于香港。由于英国是附件一和附件二缔约方,因此根据该公约以及随后的议定书,若将框架公约效力扩展到香港,将让香港分担比较艰巨的义务,如“在对付气候变化及涉及影响上的引领起到”并必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
其他三个“亚洲四小龙”并无此义务。然而,不像作为非附件一缔约方而重新加入到《框架公约》的新加坡和韩国,香港几乎受1992年《框架公约》的约束。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联合声明》规定将香港殖民地交还中国,声明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该声明奠下了“一国两制”原则的基础。在为期五十年的期间内,中央人民政府(中国政府)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彰显香港“高度自治权”权。
该区域“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国家的司法权”,以及“香港的现行资本主义制度,生活方式维持五十年恒定。”但中央政府依然在香港的国际关系中充分发挥最重要起到。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全称“《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必须,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要求否限于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分开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的组织维持和发展关系。”中央政府没立刻将《框架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香港。
意味着几年后的2003年4月,当中国批准后《京都议定书》之后,在联合国秘书长处注册了一份宣言,将《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香港。此宣言于2003年5月5日生效,距英国批准后《框架公约》早已十年。2004年12月10日,在将中国的条约义务拓展至香港之后没多久,中国在其第一次给《框架公约》秘书处的信息通报中并没覆盖面积香港。
八年后,在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中,中国减少了整整一章借以讲解香港的境况和废气表格,以及香港特区政府采行的减慢和适应环境气候变化的措施。中国根据《坎昆协议》递交的第一份两年期改版报告,公布于2017年1月12日,某种程度包括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付气候变化的基本信息”一节。与《框架公约》有所不同的是,根据中国政府于2016年9月3日递交的声明及其条约批准书,《巴黎协议》自其生效时起限于于香港。
由于《巴黎协议》所产生的义务意味著大陆和香港的共同行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未来将会完全一致行动,以更进一步遵守中国在协议项下的义务。然而,在中国的《国家自律贡献》中,香港一点都没被提到。
香港特区并非《巴黎协议》的缔约方,其无法递交自律贡献。虽然香港早已认识到必须根据《巴黎协议》和《中国国家自律贡献》采行自己的行动,但正如我在下文中论证的那样,香港在协议下的角色有可能依然是跟随者而不是领导者。
三、1992-2007年间,香港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漠不关心尽管英国更加反对减慢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但香港殖民地政府未对国际环境法的任何方面展现出出有任何兴趣。1992年的地球峰会上,没香港殖民地涉及代表参加。殖民地政府声称它“广泛赞成增加温室气体废气的目标”。
主权接管之后旋即,在日本京都举办的《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香港也没参加。转入21世纪,香港特区政府没采行具体措施来减慢气候变化。香港前总督彭定康(Chris Patten)在1992年9月给香港立法会的《施政报告》中,特别强调了殖民地的“环境优先权”,但没提到三个月前在里约热内卢开会的地球峰会或其任一主题(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
忽略,该区域的“环境优先”是为解决问题当地的空气和水污染问题。彭定康特别强调香港有能力在这些优先事项上采取行动:“对于像香港这样的城市来说,这并不是无法做的。我们不具备采取行动的技术、我们有所须要的资源。
如果我们自由选择的话,我们可以迅速地作出极大转变。随后,当我们管理好香港的环境,我们将有新产品出口——在未来的数年中,环境技术将沦为一个‘快速增长领域’。
”从国际背景看,这一声明一方面反映了香港财政和技术能力之间的极大对立(更加不用说它在发展出口环保产业方面的经济利益),而另一方面则是政府对如气候变化等全球环境问题的漠视。1997年7月1日主权接管并没彻底转变这一境况。
同年晚些时候,香港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公开发表的《施政报告》中反映了一种环境保护方法的缩影,将其视作增进“商业友好关系环境”的工具,而非引进任何一种全球公民或环境托管地意识。董建华特别强调政府有适当解决问题有损效率的,使我们的身体健康、企业和社区以及我们的竞争力代价高额成本的“废物和环境退化问题”。同时声称“维持香港洗手是每个人的责任”,行政长官忽视了香港应付全球环境问题的责任。
在他敦促个人采行负责任的行动与政府漠视全球环境挑战之间不存在显著的对立。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维护香港环境的必须更加受到重视,但其理论基础依然很显著是功利主义的,重点在于该地区对外国投资者和“有才能”的外籍工作人员的吸引力,以及(或许是后来的点子)公共卫生。
这一理论表明香港并不敌视反对对其可借此获益的气候变化的国际协议。因此,香港特区政府反对中央政府将《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于2003年5月5日限于于本特区的要求。
这些条约对香港而言,没涉及任何减慢气候变化的实质性义务,因其现在所谓附件Ⅰ国家的一部分。即使《框架公约》第4条第(1)款中限于于“所有各方”的允诺义务,也并未只能似乎在国际层面上自治权的非国家实体有任何明确义务。另一方面,在中央政府的决定之下,香港可以获益于根据《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尤其是根据洗手发展机制的排放量项目而获取给发展中国家的任何财政或技术支持。对于香港来说,《公约》-《议定书》一揽子方案是一项新的金融和技术的潜在来源,而不必须回应分担任何费用。
然而,《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限于引发了对香港在减慢气候变化中应当充分发挥的起到的白热化辩论。这些在2004年底开始逐步渗透到主流政治话语中。英国副总领事Greg Dorey敦促香港“强迫重新加入发达国家的目标,沦为珠江三角洲污染者的榜样”。环境领域的非政府的组织也传达了类似于的观点。
例如,地球之友的助理主任Edwin Lau Che-feng特别强调香港在“增加温室气体废气和协助中国构建更加多排放量方面充分发挥更大起到”的道义责任。绿色和平(中国)的竞选经理Robin Oakley说道:“香港的国内生产总值将其牢牢地置放发达国家的地位,将其与几个欧盟国家的废气比起,香港正处于独一无二的境地。它可以充分发挥强劲的起到,而非隐蔽在尚处发展中阶段的中国大陆背后。
对具备约束力的目标的允诺和对可再生能源的大量投资在推展整个中国构建可持续发展宏伟目标方面需要充分发挥至关重要的起到。”香港特区政府对这些言论的对此是隐蔽在法律语言之外的:“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必须根据《京都议定书》原作废气目标。
”适时地特别强调“一国两制”原则中的第一要素,同时省略第二要素,直到中国自己表示同意明确排放量目标的时候,香港特区政府都可以延期对减慢气候变化的任何实质性行动。香港特区政府显然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展现出了间歇性的兴趣,尽管最初不是为了注目全球环境问题。
行政长官董建华在1999年的《施政报告》中,将这一概念称作“减少兴旺、改善生活质量、同时增加整体污染和浪费的方式”。香港成立了一个为推展可持续发展的机构并于2003年12月开会了机构第一次会议。
该机构在三个指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积极开展咨询,也即固体废物管理、可再生能源以及城市生活空间。多达1400人参予在该机构的有所不同事项中,同时该机构也接到逾2000份议案。在这个基础上,2005年5月,该机构出版发行了所谓的《香港首个可持续发展战略》(Firs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for Hong Kong)(以下全称“《战略》”)。
虽然这一进程没造成任何根本性的政策变化,但它代表了各种利益相关者探究香港在应付气候变化中有可能充分发挥何种起到的第一次机会。这也促使了香港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唤醒。2005年《战略》特别强调了在能源安全和当地空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在香港推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它认为“全球过度倚赖自燃化石燃料生产电力被普遍指出是气候变化的一个因素。
”虽然通过“化石燃料发电”来指出香港“对气候变化的必要贡献”“在全球范围内是微不足道的”,但这个《战略》认为,该区域“有责任采取行动以减低我们这个星球上不能再生能源消费的总体开销”。该战略建议,为了在全球问题上采行本土的行动,香港特区政府应当把目标订为:到2012年,在电力供应中将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占到比水平减少到1%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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